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市人民检察院是全市检察系统的领导机关,领到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和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任务,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3、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4、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全市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6、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和物证检验、鉴定、复核工作。
13、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14、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15、协同地方党委搞好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建设。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县(市)、区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6、组织指导全市检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系统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7、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18、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对外交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及涉外案件的协查工作。
19、管理市院机关工作人员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类人员。
20、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及编制
根据人民检察院职责,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内设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部门、民事行政监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警务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检察技术部门、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行政装备部门、检务督察部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管理等职能部门;核定编制数176,实有人数123人。
三、纳入部门决算编报范围的预算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2016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包括: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本级1个。
第二部分 2016部门决算表
参见:附件1收入支出、
附件2收入决算表、
附件3支出决算表、
附件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
附件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
附件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
附件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
附件8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说明
(一)附件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01表)说明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总收入7819.9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469.05万元,占96%,比2015年增加3056.20万元,增长40%,年初预算为2649.78万元,增加4819.27万元,增长64%,主要原因是:由于检察业务开展需要,相应办案业务费也有所增加;年初结转350.92万元,占4%。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总支出3213.21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3159.28万元,占98%,比2015年减少824.65万元,下降26%,年初预算为2427.19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今年节约开支,压缩不必要经费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82万元,占1%;住房保障支出27.11万元,占1%,比2015年增加3.24万元,增长11%。基本支出1910.55万元,比2015年增加202.45万元,增长10%,其中人员经费1679.79万元,比2015年增加40.71万元,增长2%,日常公用经费230.76万元,比2015年增加161.74万元,增长70%;项目支出1302.66万元,比2015年减少1051.17万元,下降44%,其中行政事业类项目1302.66万元;工资福利支出1033.68万元,比2015年减少277.60万元,下降21%,商品服务支出1360.75万元,比2015年增加225.83万元,增长16%,对个人家庭补助646.11万元,比2015年增加10.33万元,增长1%,其他资本性支出172.67万元,比2015年减少807.28万元,下降82%,年末结转4606.76万元,占61%。
(二)附件2收入决算表(财决03表)说明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本年收入合计7469.0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469.05万元,比2015年增加3056.20万元,增长40%;其中公共安全支出检察支出7415.12万元,占99%(其中行政运行1856.62万元,占25%;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800.50万元,占51%;其他检察支出1758万元,占23%),比2015年增加4124.11万元,增长5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死亡抚恤26.8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提租补贴27.11万元,占1%。
(三)附件3支出决算表(财决04表)说明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本年支出合计3213.21万元,比2015年减少848.72万元,下降20%;其中基本支出1910.55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检察-行政运行1856.52万元,占9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死亡抚恤26.8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提租补贴27.117万元,占3%),占59%,比2015年增加202.45万元,增长10%;项目支出1302.66万元(其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556.53万元,占42%;其他检察支出746.13万元,占58%。
(四)附件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01-1表)说明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计7819.9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7469.05万元,比2015年增加3056.20万元,增长40%;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350.92万元。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3213.21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3159.28万元,占98%,比2015年减少824.65万元,下降26%,年初预算为2427.1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82万元,占1%;住房保障支出27.11万元,占1%,比2015年增加3.24万元,增长11%。基本支出1910.55万元,比2015年增加202.45万元,增长10%,其中人员经费1679.79万元,比2015年增加40.71万元,增长2%,日常公用经费230.76万元,比2015年增加161.74万元,增长70%;项目支出1302.66万元,比2015年减少1051.17万元,下降44%,其中行政事业类项目1302.66万元;工资福利支出1033.68万元,比2015年减少277.60万元,下降21%,商品服务支出1360.75万元,比2015年增加225.83万元,增长16%,对个人家庭补助646.11万元,比2015年增加10.33万元,增长1%,其他资本性支出172.67万元,比2015年减少807.28万元,下降82%,年末结转4606.76万元,占61%。
(五)附件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财决07表)说明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结余350.92万元,其中项目支出结转350.92万元(其中其他检察支出350.92万元,占100%)。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7469.0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10.55万元(其中行政运行1856.62万元,占98%;死亡抚恤26.82万元,占1%;提租补贴27.11万元,占1%),比2015年增加202.45万元,增长10%;项目支出5558.50万元(其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800.50万元,占68%;其他检察支出1758万元,占32%),比2015年增加3885.75万元,增长69%。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3213.2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10.5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679.79万元,占87;日常公用经费230.76万元,13%),项目支出1302.66万元(其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556.53万元,占42%;其他检察支出746.13万元,占58%)。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年末结转结余4606.76万元,其中项目支出结转结余4606.76万元(其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3243.97万元,其他检察支出1362.80万元)。
(六)附件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财决08-1表)说明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910.5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033.68万元(其中基本工资454.93万元,占44%;津贴补贴382.94万元,占37%;奖金193.43万元,占18%;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38万元,占1%),占54%,比2015年增加222.3万元,增长2%,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及工资上调;商品和服务支出230.76万元(其中办公费2.47万元,水费1.6万元,电费3.32万元,邮电费3.08万元,取暖费57.47万元,差旅费26.84万元,工会经费20.36万元,福利费22万元,其他交通费93.62万元),占12%;对个人和家庭补助646.11万元(其中离休费57.1万元,退休费474.32万元,抚恤金26.82万元,生活补助3.14万元,提租补贴27.11万元,采暖鼻贴57.61万元),占34%,比2015年增加18.48万元,增长2%,主要原因是:新增退休人员。
(七)附件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09表)说明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并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及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二、“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实际支出191.5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2016年我院未购置车辆);运行维护费191.54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2016年我院没有接待费用产生),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16年并无干警因公出国)。现有车辆48辆。
2016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比上年减少9.83万元。减少的原因是:我院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工作更加细化控制,减少不必要支出,降低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成本。
三、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30.76万元,与2015年基本持平。
四、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72.6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70.5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11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48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5台(套),单价在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2套(台)。
六、绩效评价情况说明
按照《2016年市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及《市直部门(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考评内容及标准》,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原则,本部门对财政支出绩效实施了评价,确定绩效得分95分,档次为优秀。从评价结果来看,我院结转结余控制率尚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2016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以案件信息公开为重点,着力拓展公开领域,丰富公开形式,健全公开机制,展现公开效果,努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体制。全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努力提高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找准推进法治城市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断提升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发展、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的能力,为建设法治牡丹江做出新的贡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根据《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对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 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 基本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为维护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如基本工资、津贴、办公费、劳务费、交通费等。
三、 公共安全支出: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护国家安全、巩固各级政府政权建设的支出;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全民族素质、外部效应巨大的社会公共事业支出;有利于经济环境和生态环境改善,具有巨大外部经济效应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出;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必要调控的支出等。
四、 “三公”经费支出口径:指政府部门公务出国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用三项。
五、 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六、 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七、 检察:反映检察事务的支出。
八、 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九、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公务用车管理系统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十、 提租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attached/file/20170831/20170831164510551055.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