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工信委通知,请根据实施细则(附后),认真筛选项目,组织企业申报重点投产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工业投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且项目自投产之日前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7000万元的省重点工业投产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并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支持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为2016年度内建成投产项目。
(二)申报企业应为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民营企业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民营企业(这里所指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市场前景好,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环评等审批要件齐备。
(四)项目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核算准确,能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项目在申报年度内已全部建成投产或分期投产(分期建成投产项目相关要件必须对应分期审批建设内容)。
三、申报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报表和基本情况表。
1. 申报工业投产项目的填报附件1和附件2;
2. 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填报附件3和附件4。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分期建成投产,相关要件须对应分期审批建设内容。
(五)项目土地、规划、环评有关行业要求的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要件(复印件)。
(六)相关财务资料。
1. 申报工业投产项目的企业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进账单及付息凭证(复印件)等;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凭证及明细表,包括进账单、发票、凭证等,完成50万元以上要求提供复印件,低于50万元请列明细表;
2. 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投资凭证及明细表,包括进账单、发票、凭证等,完成50万元以上要求提供复印件,低于50万元请列明细表。
(七)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八)企业和项目推荐单位提供的项目建成投产的相关财务、资产等验收证明,具体包括: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备安装验收证明;企业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投产证明等(复印件)。
(九)企业出具的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承诺。
四、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并依据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实汇总后,联合行文报送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并在文件中对申报项目及材料的真实性给予承诺。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对所属企业项目申报的相关数据按照支持方式进行汇总,并在请示文件后附汇总的项目申报表。
(二)将资金申请报告一式6份(附电子版光盘4份)分别报送市工信委规划与投资办(报告4份,电子版光盘2份)、市财政局产业科(报告2份,电子版光盘2份)。
(三)企业申报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
市工信委规划投资办公室 王肇馗 0453-6171801
市工信委规划投资办公室 刘志佳 0453-6171800
市财政局产业发展科 牛金凤 0453-6238446
市财政局产业发展科 王 锐 0453-6238446
附件:1. 2016年工业投产项目申报表
2. 2016年工业投产项目基本情况表
3. 2016年技术改造项目申报表
4. 2016年技术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表
5. 承诺书模板
6.《黑龙江省支持民营企业工业投产项目政策实施细则》
7.《黑龙江省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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