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学是基础,做是关键。财政局第七党支部在此做出了表率。
引读:
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扎紧制度的笼子,从源头上扼制腐败的滋生。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工作就是要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第七党支部的监督检查办在财政监督工作中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墨守成规,提出了新《预算法》下财政监督工作的几点探索,此文刊登在全国核心期刊《财政监督》2017年第13期(总第403期)上,这篇文章对加强财政管理与监督有较强的现实参考与指导作用。
关于在新《预算法》下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的几点探索(摘要)
金伟健 第七党支部
一、针对监督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快立法和制度建设解决。
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工作对完善财政监督体系,提升财政监督的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财政监督工作是财政“预算、执行和监督”的三大职能之一,具有极强的体系性特征。财政监督的体系建设是与财政预算、财政执行密切相关的,监督体系的建设需要具有统筹思维和全局概念。以新《预算法》中的“预算调整”为例:“预算调整”是一个关系到预算严肃性和连续性的重要部分,也是本次新《预算法》中改动较大的部分之一,改动后的新《预算法》从不同角度都体现了科学性与实效性。
新《预算法》所体现的适应性和弹性,财政监督也同样需要具备。财政监督检查也需要从细节入手,在理念上、认知上重新调整对政策的把握。财政监督检查的运行,同样需要借鉴“抬头看路、不盯地图”、“既要看路、又要看车”、“交规是死的、情况是活的”等新《预算法》的微细变化原理。
财政监督检查也要从框架式的规范向全方位、多角度的内容规范的轨道上迈进。针对监督效能的放大问题,可以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财政监督工作可以授权给监督检查工作所涉及的部门,从分管局长到业务科处室的负责人,直至具体的财政干部,都需要具备预算、执行和监督的全方位思维和工作技能。
二、针对执法程序不严密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标准化作业流程解决。
财政监督的工作内容、标准和程序也应紧跟新《预算法》的步伐,以适应新形势下工作的需要。财政监督要尽快形成标准化检查流程,标准化作业流程既是风险内控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监督效果的重要保证。
标准化检查流程的核心要涵盖三个方面:首先,需将执法过程分解量化,分解但不能少环节,量化但不能走过场。内容要完整,论证要充分,这样,既方便了临时接手前期工作,又便于对监督过程进行考核。其次,检查报告要详实有据,定性确凿。每一次检查结果认定的提出必须要有完整的佐证材料,每一个佐证材料要有具体的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第三,建立业务科室评价制度,可以由被监督检查单位提出程序缺失或遗漏的异议,一旦证实,本次检查结论无效。
三、针对监督工作方法单一的问题,可以通过创新工作模式的方法解决。
新《预算法》第十七条,提出了各级预算的相互制约和协调,旨在保持国家预算体系的完整性,也为财政监督工作的整体性提供了新的思路,对于没有独立监督机构的部门,其财政监督工作可以代由主管业务科室执行,但需要明确规范化流程,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操作。同时,可以创新“内控法”或“相续法”。
“内控法”是指业务科室可以建立起小规模的内控机制,通过组织科室内的自我检查或测评,形成检查报告并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监督部门需要对自查报告形成评级制度,评优者可实行免检制度。
“相续法”是指上一次的监督检查结果可以作为参考供下次检查使用,下次检查的事项可以接续上一次检查的结果。
四、针对监督理念不明晰的问题,可以通过“对事不对人”的方式解决。
当前的财政监督往往牵扯到专职监督干部与业务干部的利益矛盾。业务干部提及监督检查容易产生压力感,一旦发现问题就想减少责任或敷衍了事,监督干部也会碍于情面而回避问题,财政监督工作容易陷入“自己刀削不了自己把”的怪圈。
新《预算法》第五十三条新增加了“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这是从法律的层面,强调了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强化了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对预算执行结果的负责制。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需要创新思维,通过“只面对事不面对人”的办法配合新《预算法》的有效贯彻落实。首先,由监督部门提出具体的监督事项,业务科室提报具体情况和相关资料,在此环节不确定监督检查的具体人员;其次,临时选派监督干部针对具体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例行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或疑似问题上报监督部门领导;第三,由监督部门其他干部与业务科室就发现的问题进行询问或交换意见;第四,将监督干部与业务干部的工作纪录均留档备查,以作为今后工作绩效的考评依据。
五、针对监督力量薄弱的问题,可以通过财政体制内人员流动的机制解决。
首先要明确财政监督的理念——监督不是目的,规范操作才是根本。可以尝试把专职的监督机构作为培训全能财政干部的平台,把具体的业务科室作为财政监督工作的一线,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监督效果。
具体的操作办法是创新监督干部与业务干部相互交流的机制。通过把监督干部分派到业务岗位或将业务干部派驻到监督部门,使监督干部与业务干部管理一体化,使业务科室与监督科室的职能一体化。这样,既可以在日常工作中规避业务干部的违规违纪情况发生,也可以培训监督干部的财政知识和技能。同时,要配套制定新的干部任用机制,监督工作的成绩与干部的选拔任用挂钩。
总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与时俱进,才能适应新《预算法》的需要、才能适应国家正在进行的一系列改革的需要。这项工作既需要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还需要自下而上的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