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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领用制度
加入日期:2017-8-30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70号),《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政府[2003]5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财政票据的申领资格 

    (一) 申领财政票据,应具备法人资格且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省财政厅统一印 ( )制的财政票据;

(二)我省已全面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申领财政票据单位须自费办理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软件及智能卡;

(三)申领财政票据单位应指定一名财务人员为财政票据专管员,负责办理财政票据的申领、保管和核销等事项,掌握财政票据管理规章制度。

二、领用票据程序

(一)首次领用

1.领用财政收费票据:包括黑龙江省非税收入票据、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黑龙江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收费票据、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票据、黑龙江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票据、黑龙江省殡葬服务费票据。

应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同时还应根据票据使用用途提交以下不同资料:

1)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提交省级以上财政和物价部门发布的执收文件,财政主管科(处)室审核手续 

2)用于收取政府性基金的单位,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执收文件,财政主管科(处)室审核手续 

3)用于收取高等、中专、成人教育收费的单位,提交省级以上财政和物价部门发布的执收文件,财政主管科(处)室审核手续;

4)用于幼儿园收费的单位,提交物价部门批复收费文件,财政主管科(处)室审核手续;

5)用于收取人民法院诉讼费的单位,提交财政主管科(处)室审核手续;

6)用于收取殡葬服务费的单位,提交物价部门批复收费文件,财政主管科(处)室审核手续。

2.领用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用于收取捐赠收入的单位,应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3.领用医疗票据:包括黑龙江省医疗门诊挂号费票据、黑龙江省医疗住院预交金票据、黑龙江省医疗门诊费票据、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黑龙江省急救医疗费票据:

用于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单位,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提交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价格文件。

4.领用黑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用于收取会员会费的社团单位,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5.领用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药店结算票据

用于收取医疗保险药费的单位,携带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6.领用其它财政专用票据: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票据、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票据、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算票据:

使用上述票据的单位,应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

7.领用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

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

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定,确认符合规定后,通知用票单位安装票据管理软件,设定智能卡、发放财政票据。

5.财政代开票据

经财政票据管理部门核定由财政代开票据的单位,填写《黑龙江省财政票据代开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签章后,根据单位性质的不同,分别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经办人身份证等原件,到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代开票据业务。

(二)再次领用及核销

1.使用财政收费票据及黑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填制《黑龙江省财政票据审核清单》、《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用票单位资金解缴表》,携带智能卡及作废票据经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审核,再核批本次购领票据数量。

2.使用其它财政票据的单位,填制《黑龙江省财政票据审核清单》,携带智能卡及作废票据经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审核,再核批本次购领票据数量。

三、年度审验程序

财政票据管理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3月份用票单位向财政票据管理部门提交首次领用票据时的相关材料,经财政票据管理部门核验,确定其票据领用资质。

四、票据销毁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按票据顺序号依次整理票据存根(含作废票据)、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保存期满后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销毁。

1. 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启用后的票据存根保存3年以上;

2. 医疗票据,票据启用后的票据存根保存2年以上;

3.其它财政票据,启用后的票据存根保存5年以上;

4.因单位撤销、改组、合并等原因停止使用的财政票

据;

5.因收费项目取消而不再使用的财政收费票据;

6.因保管不善等原因不能使用的财政票据;

7.省财政厅印制、发放的其它符合销毁条件的财政票据。

符合以上情况的用票单位,填写《财政票据销毁审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章,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票据销毁原因及种类、数量,上报财政部门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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